10月26日从新闻中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《居民身份证法》修正案草案
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强调,原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四种查验情形范围过窄,难以适应当前公共安全复杂形势。拟增加“在火车站、长途汽车站、港口、码头、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,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,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”情形,以便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加及时、准确地确认公民身份,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。
10月29日,纳入这一条文的草案却已经获得了常委会通过,并即将生效。这么关乎公民权利的重大的立法修改,公民从知道到通过,连头带尾却仅有四天的知情权,这不是公安部门的一种立法突袭是什么呢?
在一个社会利益早已多元化的时代,立法仍旧走老路,以追求效率为籍口,关起门来由某一部门提出法律(含修改)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随即急急通过,不讲当然地会过多偏重草案修正稿提出部门的利益取向,难以平衡多元利益主体的各项诉求,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负效应。
而与此同时彼岸台湾正在取消指纹入身份证制度,两岸差距何其大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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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消息在百度新知提问过,但是提问的效果我不说了,到现在还是审核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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